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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增院文〔201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执行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条  每个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只对该年级专业的学生适用。学生的毕业资格将以此为依据进行审查。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统一组织制定,在教学处的监控和指导下由各系安排落实。

  第四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科学原则。要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2、规范原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有社会相应行业人才需求调查,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整体优化的课程体系,规范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文字表述应力求简明规范、格式统一(编制格式见附件)。

  3、突出办学特色的原则。要突出我院的办学特色,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专业“一体两翼”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地确定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构建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课程体系。

  4、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构建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切实加强实践性环节教学,增强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

  3、培养特色;

  4、学制与学位;

  5、课程设置,学时及学分安排表;

  6、教育教学活动周数分配表;

  7、教学计划进程表;

  8、课程简介。

  第六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教学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发展要求,提出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指导性意见,每年3月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发至各系。

  2、各系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工作组,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每年4月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3、每年5月,各系对自身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议、修改并定稿,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审核表》(附件1),由系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学处。

  4、每年6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学习计划。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学处负责划分、协调和落实。

  第十条  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各系(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拟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名称,并于每学期第11-12周向教学处送交下学期开课计划。开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学处存档,一份系部存档。

  2、每学期第12-14周,教师所在系部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要求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到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系主任对教学任务通知书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送交教学处审查。教学任务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学处存档,一份系部存档。

  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一份交下达教学任务的系部,一份教师自留。

  4、各系部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后,即组织人员排课,必要时请与教学处联系,或由教学处协调。各系必须在放假前把下学期的课程表送交教学处汇总。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二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课、减开课,课程的前后置换、增减学时数学分数,更换必修和选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原因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由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而确需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应由专业所在系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附件2),经系主任签字盖章后,于实施前两个月报教学处。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由教学处审批后实施;

  2、属于必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学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3、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第十五条  凡未经审查批准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学生毕业资格仍按原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处和各系(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时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各系(部)教务员负责对系(部)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该系(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处负责解析。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增院文〔2010〕57号文件及附件下载

  1.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审核表
  2.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