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院教字[20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类办班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我院非学历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办班包括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专业资格技能考试及培训等各种形式。
第三条 学院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办学。教学处统一管理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及日常运转等管理工作,财务室负责培训班费用收支等管理工作,校内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各项培训工作的开展及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等教学实体单位在完成教学计划和科研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发挥余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单位应以“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创新发展”为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各办班单位要把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工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
第六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要明确发展定位,立足于高层次、高水平、高质效的办班目标;要依法治教,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稳定工作,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院声誉,服务于学院与社会的发展大局。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申报均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须严格按规范程序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报举办非学历教育各类办班的单位必须是学院的系(部)或实体单位。任何教职员工个人或系(部)的下属单位(如:非实体性质的教研室)均不得以学院名义举办任何性质的非学历教育办班。
第九条 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办班或受外单位委托办班的各单位,应按教学处要求进行申报,并对办班全过程负责。校外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特定情况下,还需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办学资质。申报材料应包括合作或委托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资质证明材料;经教学处审核并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的双方协议书。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申办单位在教学处网页上下载《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表》(见附件1)及《办班管理人员/专业教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教学处提交办班申请。
(二)根据所要办班的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将申报表交给所在系(部)主任进行初审;经系(部)主任批准同意后,报送财务室审核,然后报送教学处审核并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开班。
(三)所有校内单位办班原则上要求一班一申报,对常年举办的相同类型的办班和一年重复多次办班的可在每学期初进行一次性申报,并注明办班次数。
(四)各办班单位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应在申报时一并送交教学处审查,必要时还要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认可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办班单位应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学院的定位、特色和学科优势,充分利用学院教学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班形式和类型。
第十二条 办班单位应遵循非学历教育规律,以学员为中心,针对学员的特点和需求,加强教学支持服务,建立办班单位和学员的沟通渠道,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合非学历教育学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行,并按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各办班单位对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办班均须明确相关的领导责任人,指定专人进行专门管理,切实做好办班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督促学员认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在合作办班和委托办班的情形下,校内承办单位要根据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双方管理职责,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督促合作方或委托方切实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处对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指出并督促改正。对教学条件不具备或办学力量投入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借办学之名弄虚作假、蒙骗学员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学费;对影响极坏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维护校园内的正常秩序,由教学处将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情况向学院保卫处和教育信息技术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办班单位在开班过程中,应注意与各有关单位、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办班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办班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教学档案等办班资料,并及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按规定颁发:
(一)学员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后,由教学处代表学院统一印制和颁发“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结业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私自印制和发放任何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习和培训的“结业证书”。
(二)各办班单位如需发放“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结业证书”,须在办班申报时一并提出,并应在办班结束后5~7天向教学处报送办证申请表(见附件3)、该班学员考试成绩登记表(见附件4)和办证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各种费用的收支均须经由学院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班单位在收费前须将一份办班申报表送交学院教学处、财务室审核许可后方可实施收费。对新收费标准的办班须在报批前报请财务室提前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必要时须经省物价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种办班的结算均须按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种办班的结算须经财务室、教学处审核。具体经费管理办法见《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办班单位应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切实提高办班质量,应注重取得社会效益(真正使学员们学有所得、学以致用、愿意再来)和经济效益(以班养班、保本微利、物有所值)的 “双丰收”。
第二十四条 办班单位在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成本核算基础上,以一班一算的原则确定其收益。在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可拟定奖励办法,报经教学处审议批准后,对办班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财务室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办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如有违反,则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单位的办班资格,并将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办班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学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违规办班的或不按本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办班申报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学院将视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学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文件及附件
1.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表
2.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结业证书办证申报表
4.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学员考试成绩登记表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