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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增院教字〔2012〕12号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学院教学成果奖: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着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三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成果由个人完成的,申报人即教学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且为在我院连续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教职工;

  (二)教学成果由单位单独完成的,单位的负责人为申报人;

  (三)教学成果由单位联合完成的,主要完成单位的负责人为申报人,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四条申报学院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或者专着,并已公开发表;

  (三)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效果良好。

  第五条 申报人如实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将填写完整的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总结报告、论文、教材、学生成果证书、学生奖励证书、课件、培养方案、新闻报道等)提交所在单位初评,所在单位认真组织评审后,择优向学院推荐。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教务处;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如有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本人教学成果时应全程回避。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各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各级别奖项;

(三)必要时向教学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询;

  (四)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院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的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申请评奖的有关成果重点审阅,到成果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初评出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各级别奖项,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级别。获得院级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由学院推荐申报广东省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

  第十二条对教学成果奖的获奖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予以区别。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业务考核及晋级增薪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由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学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