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动态,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分管教学副院长不少于8次),其中对自己联系点系听课不少于2次。
2.教学处、学生处、各系(部)主任等中层干部、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3.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其中入职一年内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二、听课范围
1.院领导听课可结合分管联系点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全院各教学系(部)开设的课程。
2.各职能部门人员听课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选择全院各教学系(部)开设的课程。
3.系(部)领导、辅导员听课范围为本系(部)所开设的课程。
4.教师以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课为主,也可以听本系(部)其他教师的课。
三、听课任务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讲义、课件、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情况。
3.重点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检查学生出勤、上课等情况。
5.了解、反映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听课要求
1.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2.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3.听课时,原则上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和班级,任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4.尊重任课教师,不得干扰和影响教学,不得迟到和中途退场。
5.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检查内容,详实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客观、公正地记录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
五、听课管理
1.教学处对全院听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听课意见应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涉及到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系(部)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及系(部)应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妥善解决 。
3.院领导的《课堂教学评价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交教学处存档;教学处、学生处、院办、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人员的《课堂教学评价表》交教学处存档;各系(部)领导、教师和辅导员的《课堂教学评价表》由各系(部)收集存档,并于每学期末安排人员对《课堂教学评价表》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填写听课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报送教学处备案。
4.教学处每学期末对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全院通报反馈。
六、本制度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